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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8 16:28:01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0 名,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75,316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805%。
2、本次解除限售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5 年 10 月 31 日。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 月 2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已办理完成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手续。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修订《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修订。
(四)2022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的1,059.1758 万股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
(七)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
(八)2023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九)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十)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公司完成了预留授予的118.03 万股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
(十一)2023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发布《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公司完成了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十二)2024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
(十三)2024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四)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发布《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公司完成了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十五)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上市流通。
(十六)2025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前述事项,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意见。
(十七)2025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3%。
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完成登记,
因此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于 2025 年 10 月31 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条件。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条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件。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解除限售业绩考核同首次。公
司层面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参照 2024
年7月22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
公司层面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要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求: 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1、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65%,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均 具体情况如下:
值; 1、公司 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为
2、以 2021 年营业利润为基准,2023 年营 16.89%,且高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58%,且不低 11.18%及同行业均值 0.71%;
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2、以 2021 年营业利润为基准,公
3、2023 年公司经济增加值(EVA)完成考 司 2023 年营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为核要求且△EVA 为正,总资产周转率不低 40.99%,且高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于 1.16。 16.50%及同行业均值-18.80%;
3、2023 年公司经济增加值(EVA)
为 37,710.21 万元,且?EVA 为正;
2023 年公司总资产周转率为 1.17,
高于 1.16。
综上,公司业绩满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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