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林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8 16:05:44
证券代码:300100 证券简称:双林股份 公告编号:2025-
070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了各位董事,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举行。本次董事会应参加
表决的董事 9 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 9 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由董事长邬建斌先生主持,各董事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
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加快公司的国际化战略及海外业务布局,增强公司的境外融资能力,扩充公司战略规划产品的产能,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公司筹划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香港法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事宜将在符合香港法律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条件下进行,并根据需要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等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的批准、核准或备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筹划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经董事会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 H 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工作需要,公司拟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的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聘请 H 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经董事会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的需要,公司制定了《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该工作制度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后生效并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 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顺利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确认或追认公司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框架、原则和决议有效期内,单独或共同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等)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及相关议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 H 股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包括币种、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比例、超额配售事宜、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
(二)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起草、修改、签署、递交及刊发招股说明书(中英文版本,下同)、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及其他申报文件;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起草、修改、签署、执行、中止及终止任何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如适用)、承销协议、关连/关联交易协议(包括确定相关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顾问协议、投资协议(包括基石投资协议)、股份过户协议、定价协议、公司秘书委任协议、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协议(如境内外律师、行业顾问、印刷商、公关公司、审计师、内控顾问等)、企业服务公司聘用协议(如有)、收款银行协议等)、豁免申请、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服务合同、监事服务合同、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协议)、招股文件或其他需要向保荐人、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出具的承诺、确认、授权以及任何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其他重要合同、协议、承诺、契据、函件文本或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实施有关的文件;聘任、解除或更换(联席)公司秘书、负责与香港联交所沟通的两名授权代表及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聘请保荐人、保荐人兼任整体协调人、承销团成员(包括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簿记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等)、财务顾问、合规顾问、商标律师(如有)、境内外律师和审计师、印刷商、公关公司、收款银行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
市有关的中介机构;代表公司与境内外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沟通以及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批准及签署验证笔记以及责任书,决定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费用、发布正式通告及一切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大量印刷招股说明书、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以及申请表格;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以及在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等;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需)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等手续;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办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书说明书责任保险购买相关事宜;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3.05 条的规定委任授权代表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项。
(三)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起草、修改、签署、执行、完成并向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相关的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个人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申请、备忘录、报告、材料或其他所有必要文件,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或同意等手续,代表公司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并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并做出其认为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行为及事项。
(四)在不限制本议案上述第一点及第二点所述的一般性情况下,根据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及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以下简称“A1表格”)的形式与内容(包括所附承诺),代表公司批准保荐人适时向香港联交所提交 A1 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于提交 A1 表格时提交的其它文件、信息及费用,代表公司签署 A1 表格及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并于提交该表格及相关文件时:
1、代表公司作出以下载列于 A1 表格中的承诺(如果香港联交所对 A1 表格作
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 A1 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
(1)在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遵守不时生效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一切要求;
(2)如果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预期就上市申请进行聆讯审批的日期前,因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在此呈交的 A1 表格或上市文件稿本中载列的任何资料在任何实质方面存有重大误导性,公司将通知香港联交所;
(3)在证券交易开始前,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9.11(37)条要求的声明(附录五 F 表格);
(4)按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9.11(35)至 9.11(37)条的规定在适当时间提交文件;
(5)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刊发和通讯方面的程序及格式要求。
2、代表公司按照 A1 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
(香港法例第 571V 章)第 5 条和第 7 条的规定批准香港联交所将下列文件的副本
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1)所有经公司向香港联交所呈递的文件(如 A1 表格);
(2)公司或公司代表向公众人士或公司证券持有人作出或发出的某些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一经其将该等文件递交香港联交所,香港联交所可代其向香港证监会递交该等文件。
3、代表公司承诺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上述所有文件送交存档的方式以及数量由香港联交所不时制定。
4、除香港联交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而香港联交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关批准。
(五)批准、签署上市申请及香港联交所要求公司签署的其他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 A1 表格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随附附录、表格和清单)的形式和内容,其中包括代表公司向保荐人、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的承诺、确认或授权,以及与 A1 表格相关的文件,并对 A1 表格及其相关的文件作出任何适当的修改;批准、签署及核证招股说明书验证笔记及责任书等文件;批准公司签署对保荐人就 A1 申请文件内容所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授权保荐人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提交A1 表格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文件以及授权保荐人代表公司与有关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并上市联络和沟通以及作出任何所需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表
公司与香港联交所就其对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提出的问题与事项作出沟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因应《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3A.05 条的规定向保荐人提供该条项下上市发行人须向保荐人提供的协助,以便保荐人实行其职责。
(六)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并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其它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章程及制度的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毕后,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在本次发行前和发行完毕后依据相关规定向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前述文件的核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并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 H 股股票登记事宜。
(七)批准将本次董事会决议(或摘要)的复印件,及如需要,经任何一位董事及公司秘书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核证后,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