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工科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7-17 19:20:05
证券代码:831152 证券简称:昆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5-115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2:关于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的治理制度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
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三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本实施细则的
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时间、投
票提案、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发布后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相关投票提案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六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 1 次以上有效投票
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第七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八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
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九条 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 2 种以上
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
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一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
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权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
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征集表决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及聘请的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
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如无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改由董事会决定,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
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