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工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7 19:19:45
证券代码:831152 证券简称:昆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5-123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0: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
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
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参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年报信息披露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五)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 5%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4.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5.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6.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7.遗漏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负债。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
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及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一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
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订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七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司作出
决定后 3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应及时纠正。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更正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公司对前期已经公布的年报财务报告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一)当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编制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更正报告;
(二)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组织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更正报告,对于其中涉及财务信息更正的相关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就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更正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