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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工科技: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7-17 19:19:53

证券代码:831152 证券简称:昆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5-124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1: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 2 名,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如果有两名以上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应当具备
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但公司经选举产生的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均自动获得候选人资格,无须提名,如果只有一名作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则其自动当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及任职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及其披露时,应当履行下列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规则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及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及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合同等相关材料;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审计委员会履行第九条、第十五条所述职责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
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形成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如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报送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则由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如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工作事项,则相关资料仅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当
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其中委员为独立董事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
如有异议,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并作说明。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
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的委员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
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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