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工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7 19:19:45
证券代码:831152 证券简称:昆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5-131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8: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公司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关于公司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北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北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同意北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提前 2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北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规定,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转送、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因权益分
派导致的变动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开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北交所
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或买入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票法定额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