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帅股份: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5-07-17 19:15:34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
法律意见
上海国瓴律師事務所
SHANGHAI GUOLING LAW FIRM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
法律意见
国瓴 2025002-8 号
致: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阮芳洋律师、梁爽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4.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 本次股东大会是否讨论未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本法律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5.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通过现场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公告;2.查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2025 年 7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7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指
定媒体公告了《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5-064),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期限、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 所 律 师 采 取 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核 查 方 法 : 1. 登 录 巨 潮 资 讯
(www.cninfo.com.cn)查询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公告;2.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会议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7 日 16:00,会议地点为浙江省宁波市
江北区通宁路 399 号公司会议室,公司董事长许宁宁出席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已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及出席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7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6,782,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846%。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83,040,0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429%。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11 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对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及其他组织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进行了查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6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742,7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1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742,7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18%。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 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 监督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投票;3. 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所填写的表决票;4. 监督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计票;5. 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统计表及网络投票结果等。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许宁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俞国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张丽君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2.01 选举陈章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李耀强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周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0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3.05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3.06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3.07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3.08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制度》的议案
3.09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的制度》的议案
3.10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3.1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3.12 关于修订《董事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