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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微电子: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6 20:50:14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在 60 日内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在 60 日内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人力资源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委员会的要求积极协助其开展工作。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初选人员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会议采取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保存。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参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作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作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超过”、“少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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