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微电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6 20:49:37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及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购买或出售资产;
(四)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五)股票、债券、基金投资;
(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七)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投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或人员)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权限划分为: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 3 项或者第 5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免于适用本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低于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下限的对外投资事宜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将其权限范围内的非重要投资事项的决策授权给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但授权应明确具体。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公司购买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投资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七条 对于达到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对于未达到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交易,但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同类投资,应当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六条第(二)款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六条第(一)
款规定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公司披露的前述本次交易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符合第七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已按照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六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指示。
公司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均须在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认真审议通过后,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经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若公司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照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及期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直接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应当慎重作出证券投资决策,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在
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投融资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投融资部门负责跟踪。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经理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公司投融资部门负责组建投资项目评估小组或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投融资部门负责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的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投资决策的执行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