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微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6 20:49:37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新媒体平
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
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
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公司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
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上市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并具有良好的执业素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
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定期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为公司指定的披露报纸。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