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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逸影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6 20:47:45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Jinyi Media Corporation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下称“本
制度”)。
第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则以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
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报送有关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
词句。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
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
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
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
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
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本制度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
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
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
露。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
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
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
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有关证券
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撰写公司信息披露文稿,确保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
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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