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逸影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6 20:47:45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Jinyi Media Corporation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
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
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
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
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
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
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
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下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
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
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
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
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
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
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投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
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申
请,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超过总经理权限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
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
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门
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继续实施的, 应
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
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
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
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
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
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
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
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