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讯:公司章程(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告时间:2025-07-16 18:45:46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 份......5
第一节 股份发行......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
第三节 股份转让......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9
第一节 股东......10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7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9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2
第五章 党组织......27
第六章 董事会......28
第一节 董事......28
第二节 董事会......31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6
第八章 监事会......38
第一节 监事......38
第二节 监事会......39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1
第二节 内部审计......4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6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46
第一节 通知......46
第二节 公告......47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9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51
第十三章 附则......51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是以深圳市海联讯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由深圳市海联讯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152459096。
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11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0,000股,于2011年11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ngzhou Hirisun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 60 号东清大厦 206-6 室
邮政编码:3100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17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
现代管理为依托,推动公司发展,为全体股东提供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
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通讯设备修理;移动通信设备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充电桩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数据处理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工业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住房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为每股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下表所列的深圳市海联讯科技有限公司全部5名
股东。公司由深圳市海联讯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670万股,每股面额为1.00元人民币,全部向发起人发行。
序号 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出资形式 出资时间
1 章锋 13,657,157 37.2130% 净资产 2008 年 5 月 21 日
2 孔飙 9,487,629 25.8518% 净资产 2008 年 5 月 21 日
3 邢文飚 7,448,741 20.2963% 净资产 2008 年 5 月 21 日
4 苏红宇 3,387,954 9.2315% 净资产 2008 年 5 月 21 日
5 杨德广 2,718,519 7.4074% 净资产 2008 年 5 月 21 日
合计 36,700,0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4,170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公司应当根据发展战略,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适合公司特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