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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华股份: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15 18:56:58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控内幕交易风险,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内幕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范围,是指《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下列有关人员: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登记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产生后,知悉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管理部门或单位应监管部门要求填写内幕知情人相关信息,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涉及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政府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发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其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内幕知情人如泄露已知悉的公司内幕信息,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提起法律诉讼,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原 2020 年 4 月 27 日实施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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