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公路:《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7-15 17:55:46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涉及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为维护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 为维护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 程指引》《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
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其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
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见》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新增第十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
条,后续
条款顺延 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公
原第十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条,修订 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后顺延至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
第十一条 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
原十一条 限责任股东。公司可依法设立子公司、
删除
分公司。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第十三条 秘书、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以及
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人员。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面值。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二 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对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条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
原第二十 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
三条删
除,后续 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
条款序号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
递增
行使表决权。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公司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原第二十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四条修订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后调整为 程序和安排,应当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