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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成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4 21:11:02

证券代码:830896 证券简称:旺成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4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13《关于修订<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管指引第 5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以下简称
“北交所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股权结构、生产经营状况、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的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登记表》,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 证券发行;
(三) 股份回购;
(四) 重大资产重组;
(五) 公司被收购;
(六) 公司合并、分立;

(七) 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根据北交所监管指引第 6 号的要求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 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 6 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 3 个月;
(三) 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四) 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通过报备系统或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 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前 6 个月;
(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 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 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收
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5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定应当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或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细
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细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 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细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 6 个月;
(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 投资者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 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发行、股份回购、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被要约收购、
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 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
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交易各方,以及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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