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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成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7-14 21:11:02

证券代码:830896 证券简称:旺成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5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4《关于修订<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各项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管,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负责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
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
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以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的,应当及时形成纸质或电子文件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其他方式召开,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
知。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
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的,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显示、派专人送达、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内部审计部保存,保存期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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