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成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4 21:11:02
证券代码:830896 证券简称:旺成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6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25《关于制定<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制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根据《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包括主动辞
职、解聘及任期届满离职),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
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
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除本制度第 三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北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
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保障履行的措施、 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七条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职务。公司应当在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董事会可以在高级管理人
员聘用期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移交其
任职期间取得的公司的全部文件、资料、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关文件。
第三章 离职后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公司的保密信息,在依法公开前,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依法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持续履行任职期间作出的且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并及时向公司报备承诺履行进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忠实义务、保密义务或未履行承诺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制定对该等人员的追责方案并启动追责程序。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董事会提出异议,并由董事会确定异议是否成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制定、解释及修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