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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成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7-14 21:11:02

证券代码:830896 证券简称:旺成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3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关于修订<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
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以及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现任董事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六条 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北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上市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第十一条 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审慎履行职责并对所审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审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进一步信息。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对于公司的保密信息,在依法公开前,其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和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若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北交所所相关规定,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上市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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