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成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4 21:11:02
证券代码:830896 证券简称:旺成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1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20《关于修订<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股票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股
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
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劵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向
北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北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以便公司可以及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并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
登记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守:
(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锁定股份期限内不得转让;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项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
(六)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的禁止期起算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的数量。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形式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当年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