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业电气: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4 20:00:47
证券代码:920128 证券简称:胜业电气 公告编号:2025-095
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下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制订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佛山市顺德区胜业电气有 有关规定,以佛山市顺德区胜业电气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限公司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佛山市顺德区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佛山市顺德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业执照。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 投资、上市)。
投资、上市)。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务总监。 财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 1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 1
元。公司的股票均采取记名股票的形 元。公司的股票均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 式,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等相关所(下称“北交所”)等相关规定,登 规定,登记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记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限责任公司。
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119 万股, 第十八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均为普通股。 8,119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采用非公开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发行股份增加资本的,公司现有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购要约; 方式进行。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交易方式进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公司股份。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