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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远洋: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3-25 18:09:1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远洋”或“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宗权
证券简称 宁波远洋
证券代码 601022.SH
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30,863.3334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 2 幢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269 号环球航运广场
邮政编码 315042
网址 http://www.nbosco.com
电子信箱 ird@nbosco.com
许可项目:国际班轮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船舶
经营范围 运输;船舶拆除;船舶检验服务;技术进出口;保险代理业务;大陆与台湾间
海上运输;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国内船舶管理业务;报关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一般项目: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船舶租赁;船舶修理;
船舶销售;无船承运业务;集装箱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77 号)核准,宁波远洋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30,863,334股,每股
面值为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8.2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075,696,605.48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0,150,814.4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1,025,545,791.01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全部到位,
并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出具
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 0936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股票已于 2022年 12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本
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7、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舆情监控等方式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情况。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 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在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浙商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其他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郑 周 高小红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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