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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智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公告时间:2025-01-27 22:13:47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
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或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多元化政策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经理)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1 至 2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经召集人或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提名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
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
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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