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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禄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24 15:49:34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推广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即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投资者交流会;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邮寄资料;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路演;现场参观;公司网站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
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
明会,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出席。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会议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风险因素;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分红情况;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负责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
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需遵循以下规范:
(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四)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六)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内容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对于投资者涉及公司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提问,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回复内容的起草,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发起审批流程,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如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凡未经审批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十八条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同时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技术工艺、生产流程等涉密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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