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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创医惠: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4-12-06 18:28:08

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653 号
致: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 567
号“医惠中心”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五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2024年11 月21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月
明路 567 号“医惠中心”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朱以明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
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74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9,277,6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48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2,495,7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41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7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781,9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6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7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781,9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6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具体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许益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4,491,09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48%;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95,38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219%。
表决结果:通过。
1.02 选举朱以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4,053,548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01%;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557,84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703%。
表决结果:通过。
1.03 选举魏乃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4,381,046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25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85,33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993%。
表决结果:通过。
1.04 选举丁燕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4,350,56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66%;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54,85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498%。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具体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叶肖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4,466,304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93%;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70,59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564%。
表决结果:通过。
2.02 选举褚国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4,411,985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52%;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16,27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555%。
表决结果:通过。
2.03 选举刘银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4,347,496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4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51,78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04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具体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黄友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4,416,992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83%;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21,28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293%。
表决结果:通过。
3.02 选举李倩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3,981,01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746%;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485,30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008%。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曹 程 钢
经办律师:
刘景春
毕 波
签署日期:2024 年 12 月 6 日
本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丹桂街
8 号汉嘉大厦 2902 室,邮编: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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