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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盈森:关于控股股东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3 16:17:37

关于控股股东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03 证券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4-046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收到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海鹏先生的通知,获悉其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就金融业务合同纠纷案达成和解,并于 2024 年 10月 12 日收到浙商银行盖章生效的《执行和解协议》,有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和解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王海鹏先生与浙商银行金融业务合同纠纷产生的债务纠纷执行案件《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4)粤 03 执恢 641 号],王海鹏先生所持公
司股份 634,495,296 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43%,占其持有公司
股份数量的比例为 100%。具体详见公司 2024 年 6 月 25 日、2024 年 6 月 26 日
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股东股份解除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生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关于股东股份解除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生效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海鹏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尚未解除司法冻结。
现经协商一致,控股股东王海鹏先生与债权人浙商银行就金融业务合同纠纷案件已达成和解并签署《执行和解协议》。
二、《执行和解协议》主要条款
鉴于: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海鹏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2020)深国仲裁 3563 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仲裁裁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应(1)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委托财产本金人民币
652,313,686.63 元;(2)向申请人支付 2018 年 10 月 24 日(不含)至 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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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20 日(含)的违约金人民币 364,015,804.97 元,并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含)起,以人民币 652,313,686.63 元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五
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3)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仲裁反请求支出的律师费用;(4)向申请人支付由被申请人承担的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 6,795,179元。
申请执行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4)粤 03 执
恢 641 号。
现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经协商一致,就还款事宜达成如下和解条款:
1、被申请人对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2020)深国仲裁 3563 号《仲裁裁决书》
确定的全部义务不持异议,且不再通过申请不予执行、执行异议等任何程序阻碍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担保权等权利,并保证其离婚案件不影响本《执行和解协议》的正常履行,不对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担保权等权利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被申请人同意以 735,299,826.52 元作为其所欠债务本金,按以下约定向
申请执行人还款:
(1)2024 年 10 月 31 日之前还款 353,000,000.00 元(含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向申请执行人执行分配 43,098,090.11 元、2024 年 8
月 13 日执行分配 82,334,504.09 元);
(2)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还款 300,000,000.00 元;
(3)2025 年 5 月 31 日之前还款 82,299,826.52 元。
合计应偿还债务本金 735,299,826.52 元。
3、被申请人确认,以 735,299,826.52 元作为债务本金计算基数,截止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含)的应付利息金额为 518,687,003.22 元,其中尚未支付
利息金额为 279,027,400.3 元。2024 年 8 月 31 日之后的利息以剩余债务本金为
基数,按年化利率 7.80%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利息=剩余未偿还债务本金×对应天数×7.8%/365);并按以下约定还款:
(1)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偿还第一期利息 90,00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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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6 年 6 月 30 日之前偿还第二期利息 90,000,000.00 元;
(3)202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偿还剩余全部利息。
4、被申请人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全部债务本金 735,299,826.52 元后,被申请
人应将其持有的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2303)质押予申请执行人,为其尚未清偿的剩余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押股票价值须不低于被申请人剩余未清偿债务金额的 150%(股票价值以申请执行人按届时股票市场价格计算为准)。在被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签署《股票质押合同》及办理质押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部分解除已查封的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冻结,解除冻结数额以《股票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拟质押予申请执行人的股票数量为准。相应股票解除冻结后三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应配合办理相应股票质押的登记手续。
5、被申请人同意,申请执行人为本案负担的仲裁费、保全费、诉讼费、律
师费(含已付和应付部分)等相关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截至 2024 年 9 月 26
日,申请执行人已付费用 8,375,179.00 元(含仲裁费、律师费),应付未付律师费、保全费合计 2,425,000.00 元。前述应付未付费用为暂记金额,具体以申
请执行人向被申请人确认的金额为准,被申请人应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之前与
申请执行人确认具体金额并予以偿付。
被申请人同意承担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已由法院预先扣留的执行费用以及后续因本和解协议而产生的任何执行费用)。
6、在被申请人严格按本协议履行完毕分期偿付本金及利息、补充质物、承担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约定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减免(2020)深国仲裁 3563 号《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其他违约金以及延迟履行金。
如被申请人未依约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被申请人发生任意违约事件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债权金额以(2020)深国仲裁 3563 号《仲裁裁决书》所确认为准,不再按本协议约定的本金金额、利息及利息计算方式作为申请执行人债权计算依据,已经执行的款项优先抵扣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债权延迟履行金及利息(具体偿付顺序以申请执行人确认为准)。被申请人放弃对申请执行人提出任何异议。

关于控股股东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的公告
三、其他说明
本次和解事项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公司治理等不会产生直接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和解协议履行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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