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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普云农: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公告时间:2024-09-19 20:49:12
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
的其他承诺事项
序号 项目 页码
1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1
承诺书
2 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3
3 关于中介机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函 4
4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8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之签字盖章页)
全体董事签名:
陈渝阳 陈丽婷 陈曦
陈焕阳 黄明 徐海明
袁静
全体监事签名:
梁燕儿 王姿舒 张银玉
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陈渝阳 朱娜 吴家满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介机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函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作为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制作、出具的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中介机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函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律师,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职业规范,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就本次发行事宜,本所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若因本所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验资机构承诺
本所作为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审计、验资机构,就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郑重承诺如下: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承诺仅供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用,并不适用于其他目的,且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六月 日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关于中介机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函
作为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过程中制作、出具的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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