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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联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4-26 19:33:4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联合”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中农联合《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农联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范围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和重要性要求,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以上单位所属的财务报表相关事项及经营管理活动皆纳入公司内控评价范围,不存在重大遗漏。
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业务和具体事项如下:
1、内控环境,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责任的分配与授权、人力资源、道德准则、社会责任、企业文化、信息系统;
2、风险评估,包括资金风险、汇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行业风险、法律风险;
3、控制活动,包括全面预算、资金活动、采购活动、资产管理、销售活动、存货与成本管理、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合同管理;
4、信息与沟通,包括外部信息的获取、处理、报告;内部信息的传递、信息对外披露;
5、内部监督,包括内控自我评价、内部审计和反舞弊机制。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包括重大投资、资金管理、对外担保、采购管理、销售管理、工程项目、信息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
重大遗漏。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2、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资产总额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1% 资产总额1%≥错报>资产总 错报≤资产总额
额0.5% 0.5%
营业收入错报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 营业收入总额的1%≥错报> 错报≤营业收入总
1% 营业收入总额0.5% 额0.5%
利润总额错报 错报>利润总额5% 利润总额的5%≥错报>利润 错报≤利润总额3%
总额3%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2)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3)外聘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未被公司内部控制发现的;
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定性标准:
1)未按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防止舞弊和重要的制衡制度和控制措施;

3)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次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但影响到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目标。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财产损失 250万元以下 250万元-500万元 500万元以上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3)重要业务制度缺失或系统性失效;
4)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5)安全、环保、质量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6)其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1)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2)内部控制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
3)其他对公司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一般缺陷:
1)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2)内部控制发现的一般缺陷未及时整改。
3、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持续提升计划
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但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公司业务布局的拓展,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仍需不断进行修订,针对工作中的不足,公司拟采取下列措施加以改进提高: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治理的水平,加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建设和运作,更好地发挥各委员会在专业领域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公司科学决策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门的监督职能,完善内控管理体系,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公司各项内控制度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三)持续提升内审人员的业务技能。公司的内审人员需加强学习与培训,不断地补充业务知识并提高工作技能,建立更加科学、有效、实用的内控检查、监督方法和评价标准。
(四)进一步突出风险管控,加快推进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通过对标行业标杆等方式,持续推动公司管理专业化、精细化。
(五)通过与内控评价体系的有效融合,强化对安全、环保、质量、贸易、工程等风险易发高发领域的重点管控,确保公司重大风险可控,同时对现有管理流程梳理、优化、再造,找准各项业务的风险点,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不断完善和修订内控制度,从源头上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五)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中农联合于2023年12月31日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未发现重大的内部控制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
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会计师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中农联合于2023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中农联合编制的《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与公司有关人员沟通;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查阅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等措施,对中农联合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核查。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农联合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地执行,《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胡亦非 江嵘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202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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