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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成新能: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业绩承诺补偿涉及回购注销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07 18:24:51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业绩承诺补偿
涉及回购注销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9 层、12 层 邮编:200120
9&12F JinMao Tower,No.88 Century Avenue, Pu 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PC:200120
网址/Website:http://www.hylandslaw.com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业绩承诺补偿
涉及回购注销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成新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就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中国平煤神
马集团开封炭素有限公司(2019 年 12 月 11 日该公司已更名为“开封平煤新型炭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炭素”)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开封炭素 100%股权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因开封炭素无法实现业绩承诺而需要回购注销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施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三、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业绩补偿、股份 回 购 注 销相关事宜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业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1、内部的批准和授权
2019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
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
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19 年 9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85 号),核准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2019 年 9 月 17 日,开封炭素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换发的开封炭素营业执照,开封炭素的公司类型已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其 100%股权均已登记至公司名下,股权持有人已变更为易成新能。
2019 年 9 月 25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
申请受理确认书》。公司已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 1,521,257,777 股股份的登记申请手续。本次发行股份后,易成新能的股份总数变更为 2,024,061,798 股。
2019 年 10 月 14 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业绩承诺及补偿约定情况
(一)原业绩承诺情况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人和补偿义务人为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根据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签订的《业绩承诺补偿协
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承诺:开封炭素在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不低于 73,423.92 万元(本法律意见书所述金额单位皆为“人民币”),开封炭素在 2019 年度、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承
诺净利润数累计不低于 141,610.87 万元,开封炭素在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度经审计的承诺净利润数累计不低于 209,017.88 万元。
(二)调整后的业绩承诺情况
1、第一次调整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5 月 15 日窗口指导意见,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签署
了《业绩承诺补偿补充协议》,并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经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将原 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业绩承诺延期至 2021 年度、2022 年度履
行,即变更为:开封炭素在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不低于 73,423.92 万元,开封炭素在 2019 年度、2021 年度经审计的承诺净
利润数累计不低于 141,610.87 万元,开封炭素在 2019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经
审计的承诺净利润数累计不低于 209,017.88 万元。
2、第二次调整
由于开封炭素被美国 OFAC(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列入 SDN(特别
指定国民清单)名单并叠加河南特大暴雨等因素影响,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保障业绩承诺顺利履行,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补充协
议(二)》,并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经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将原有业绩承诺调整为:
(1)若开封炭素 2019 年和 2022 年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达到原业绩承诺中 2019 年和 2021 年承诺净利润之和,即 2022 年度实现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 43,124.58 万元,则 2021 年度将
不作为业绩承诺期,原 2021 年度、2022 年度的业绩承诺延期至 2022 年度、2023 年度
履行。开封炭素在 2019 年度、2022 年度经审计的承诺净利润数累计不低于 141,610.87万元,开封炭素在 2019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经审计的承诺净利润数累计不低于 209,017.88 万元。在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的情况下应对公司作出的补偿安排不发生变更。同时,中国平煤神马承诺将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的锁定期延长十二个月。
(2)若开封炭素 2019 年和 2022 年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未达到原业绩承诺中 2019 年和 2021 年承诺净利润之和,即 2022 年度实现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低 43,124.58 万元,则原 2019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业绩承诺期将不再延期,中国平煤神马应在公司 2022 年年报披露后将 2019 年、2021 年、2022 年三年业绩承诺期中未完成的部分按照《业绩承诺补偿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方法进行累计补偿。
因地震等因素导致开封炭素 2019 年、2022 年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未达到原业绩承诺中 2019 年和 2021 年承诺净利润之和,可将前述因素影响剔除后计算 2019 年、2022 年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
(三)业绩补偿安排
在业绩补偿期间内,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对开封炭素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数与《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承诺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于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时对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上述专项核查意见出具后,在业绩补偿期间内任一年度,若开封炭素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方应当根据专项核查意见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并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充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1、补偿方式
在开封炭素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的 30 日内,由公司确认并通知业绩承诺方当
年是否需要业绩补偿以及需要补偿的金额,业绩承诺方应在接到公司通知后 30 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若需补偿,业绩承诺方应以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若业绩承诺方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足以完全履行约定的补偿义务的,或业绩承诺方违反股份锁定期安排的,或由于业绩承诺方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被冻结、强制执行或其他原因被限制/无法进行回购且/或转让的,则业绩承诺方应就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足额补偿。
2、补偿金额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承诺年度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获得对价总金额-累计已补偿金额

3、补偿顺序
(1)股份补偿
以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作为补偿,所补偿的股份由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
若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因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业绩承诺方承诺在上述情形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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