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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电工: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06 19:43:41

证券代码:001359 证券简称:平安电工 公告编号:2024-022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4月1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
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协保先生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4年5月6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6日
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通城大道242号公司315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26 人,代表股份139,141,6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5.00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 11 人,代表股份 139,123,1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4.9977%;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2,509,7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52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491,2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43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1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0%。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139,0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07,1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4%;
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139,0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07,1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964%;
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103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徐帅律师、汤海龙律师
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
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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