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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4-05-05 15:32:13

关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目前,长城证券
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11 层
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逯金才、赵凤滨
6、项目联系人:叶天翔
7、联系电话:010-86451060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002939
3、注册资本:4,034,426,956 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5、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 层
6、法定代表人:王军
7、实际控制人: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8、联系人:周钟山
9、联系电话:0755-83516072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 年 7 月 11 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 年 8 月 22 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披露;2023 年度报
告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
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7、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等主体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长城证券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长城证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逯金才 赵凤滨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于宏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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