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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升达: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公告时间:2024-04-30 20:31:21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成都市洗面桥街 18 号金茂礼都南 28 楼
电话:(028)8556 0449
(特殊普通合伙) 传真:(028)8556 0449
邮编: 610041
SI CHUAN HUA XIN (GROUP) CPA (LLP) 电邮: schxzhb@hxcpa.com.cn
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川华信综 B(2024)第 0279 号
目录:
1、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川华信综 B(2024)第 0279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受托作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林业”或“公司”)2023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关于贵部向升达林业发送的《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 26 号),我们已收悉,本所组织人员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回复如下:
问题 1: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信所”或“年
审会计师”)对你公司 2023 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主要涉及事项如下: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有息负债本息余额 2.98 亿元,其中逾期债务 1.22 亿元。除上述债务之外,公司涉及或有事项导致的预计负债共计 2.36 亿元,包括因成都农商行诉讼法院判决需承担责任而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 1.24 亿元,因证券虚假陈述诉讼而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 1.00 亿元等。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请你公司:
(三)报告期末公司预计负债余额 2.36 亿元,较期初增长 2,842.58 万元,其中就证券虚
假陈述诉讼计提预计负债增加 1,589.90 万元,就其他诉讼计提预计负债增加 1,714.23 万元。请按诉讼阶段分别列示前述诉讼会计处理情况及处理依据,相关诉讼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答复:
截至 2023 年末,公司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预计负债 本期计 本期减 预计负债
原告 案由 案件进展 计提依据
期初余额 提 少 期末余额
二审已判
金融借款
成都农商行 决,再审未 10,750.46 1,698.27 12,448.73 判决书
合同纠纷
裁定
一审已开
证券虚假 起诉状、立
证券投资者 庭,尚未判 8,449.09 1,589.91 10,039.00
陈述纠纷 案通知书等


预计负债 本期计 本期减 预计负债
原告 案由 案件进展 计提依据
期初余额 提 少 期末余额
判决已生效
买卖合同 判决书、仲
其他零星 并进入执行 1,541.95 56.22 501.82 1,096.35
纠纷等 裁书等
阶段
合计 —— —— 20,741.50 3,344.40 501.82 23,584.08
上述主要预计负债计提的具体情况如下:
1、成都农商行案
2014 年 9 月 11 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
集团”)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商行”)签订并购融资借款合
同,升达集团向成都农商行借款 38,700 万元,期限 42 个月。2018 年 8 月,升达集团未能按
期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9,750 万元被起诉,公司因提供发明专利质押和签订《股权回购协议》被成都农商行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22 年 4 月 20 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出具(2021)川 01 民
初 1071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权利质押和股权回购相关担保无效,但公司存在管理过错,需要
承担升达集团不能履行部分的 50%责任。公司上诉后,2022 年 12 月 13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成都中院一审判决结果。
2022 年度,公司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承担的诉讼赔偿计提预计负债 10,750.46万元。
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请再审。2023 年 12 月 14 日,最高
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 907 号),认为公司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情形,故裁定由最高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截止本回复函出具时,最高院尚未出具裁定书。
2023 年度,因再审裁定尚未出具,公司继续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承担的期间责任补充计提预计负债 1,698.27 万元。
2、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
2019 年 5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向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19﹞3 号),认为公司存在违法事实,部分投资者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致使其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公司给予赔偿。
在此之后,公司陆续被证券投资人起诉。截至 2023 年末,公司共计收到法院寄送的起诉
案件卷宗 370 起,涉及起诉金额 1.13 亿元,较 2022 年新增 94 起。上述 370 起案件中的 197
起已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回复函出具日尚未判决。
公司对上述案件综合分析后计提预计负债 10,039.00 万元,其中:

第一批次案件于 2021 年 12 月经一审法院判决后,于 2022 年 11 月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该部分案件按一审法院判决金额计提预计负债 1,696.63 万元。
第二批次案件中,原告赵延学的相关交易系因其他原因发生,与主张的虚假陈述事件成立因果关系的可能性较小,公司结合律师意见,暂未对其诉请金额 454.88 万元计提预计负债,待后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计提。其余案件按照原告诉讼请求金额计提预计负债8,342.37 万元。
公司已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上述案件对公司持续经营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年审会计师意见:
针对公司预计负债计提的完整性,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获取公司诉讼案件登记台账,检查是否存在重大遗漏的诉讼案件。
(2)询问公司法务部,了解公司涉诉事项进展情况,以及诉讼事项是否完整反应所有案件。
(3)通过网站等公开渠道查询公司涉诉事项是否完整。经查询,未发现重大异常。
(4)检查征信报告,以确认是否存在未披露的或有事项。经检查,未发现重大异常。
(5)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重大案件代理律师寄发律师函证,检查律师回函所阐述的案件进展、判决走向等信息是否与公司的判决存在重大一致。经函证,律师回函与公司诉讼不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况。
(6)对诉讼案件的代理律师进行访谈,了解成都农商行再审案答辩意见、再审法院观点等信息,以及了解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数量和金额的完整性。
(7)结合案件判决情况,测算公司计提的预计负债是否恰当。
①成都农商行案:本期成都农商行案的再审申请获得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最高院尚未出具最终裁定。经向律师了解,再审期间原判决仍然有效,公司按照一、二审判决结果继续计提罚息的处理恰当。
②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关于公司对第一批次案件计提预计负债方法,虽然一审判决被发回重审,但是在重审未判决的情况下,结合发回重审的理由(是否应并案审理等方面),一审判决结果仍然为目前预计负债的最佳估计数。关于第二批次案件,预计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按照原告诉讼请求金额计提预计负债具有合理性。
根据上述实施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公司相关预计负债计提充分、恰当。针对预计负债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公司已制定相关应对措施并进行了充分披露,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已作为单独事项段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
问题 2: 2018 年 10 月,因你公司原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升达集团”)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升达集团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公司被实施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你公司于近期向我所提出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
的申请。根据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公司《原控股股东和现第一大股东非经营性资产占用的专项审核报告》,公司现第一大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宝升宏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根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于违规担保的案件,公司在相应案件项下的担保责任已履行完毕,或者因担保合同被生效判决判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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