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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正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30 01:51:51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与现代
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工作热情,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
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的薪酬以公司规模与绩效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计划达
成情况和董监高分管工作的职责和目标,进行综合考核,确定年度薪酬收入。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拉开档次,杜绝平均主义;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三)薪酬制定本着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尽量杜绝短期行为,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以经营规模、业绩目标、工作能力等为依据,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又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董事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涉及监事薪酬的部分须报请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本制度,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政策与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
第八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按本制度第十条执行;
2、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根据其在公司所属的具体职务、岗位按照公司的薪酬制度领取薪酬;
3、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不领取薪酬,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的独立董事津贴,其履职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职工代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之外其他工作职务的,不领取薪酬;
(二)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时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根据其在公司所属的具体职务、岗位按照公司的薪酬制度领取薪酬;
(三)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所属的具体职务、岗位按照公司的薪酬制度领取薪酬。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其在公司担任的最高职务,按照职位序列、岗位职责、能力等级,根据公司相关绩效管理办法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激励薪酬(如适用)及其他津贴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职位价值、个人责任与能力、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
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三)激励薪酬(如适用):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相关激励薪酬的管理制度,涉及需要履行审议程序的,公司将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四)其他津贴:包括但不限于人才津贴、技术岗位津贴、特殊补贴等。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领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其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如适用)根据公司规定按照考核周期发放,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
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由公司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标准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中由公司员工担任并按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外。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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