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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联发展: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9 22:28:16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和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选。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提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审议并最终确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当选条件和任职期限等,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按以下程序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以向公司及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收集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安排公司有关部门,独立搜集初选人的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被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任一委员主持,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亦可随时召开会议并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亦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必要时对本细则进行修改,修改内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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