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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地产:中交地产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9 21:14:46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交地产 公告编号:2024-042
债券代码:148162 债券简称:22 中交 01
债券代码:148208 债券简称:23 中交 01
债券代码:148235 债券简称:23 中交 02
债券代码:148385 债券简称:23 中交 04
债券代码:148551 债券简称:23 中交 06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4 月 29 日 14:5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合生财富广场 15 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695,433,689 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95,433,689 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400,827,4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64%。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363,847,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90.7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6,980,40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9.23%。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8 人,代表股份 36,980,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9.23%。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400,811,2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0%;反对 1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6,964,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2%;反对 1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二)审议《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400,811,2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0%;反对 1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6,964,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2%;反对 1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审议《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 400,811,2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0%;反对 1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6,964,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2%;反对 1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四)审议《关于<2023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400,811,2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0%;反对 1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6,964,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2%;反对 1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五)审议《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400,816,5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 1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6,969,6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反对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六)审议《关于与合作方共同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的议案》。
同意 400,757,9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 6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6,911,0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1%;反对 6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七)审议《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 400,757,9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 6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6,911,0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1%;反对 6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焦健、陈思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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