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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翔金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9 19:23:1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智翔金泰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永杰、刘丹 被保荐公司代码:688443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是一家创新驱动型生物制药企业,产品为自身免疫性疾病、感染性疾病和肿瘤等治疗领域的单克隆抗体药物和双特异性抗体药物。公司自成立以来
保持较高的研发投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尚未盈利且存在累计未弥
补亏损,主要由于公司产品均处于新药上市评审及研发阶段,尚未开展商业化生产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为 62,039.67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36.50%。随着
公司多款产品进入临床研究阶段及核心产品进入关键性注册临床阶段,公司对在研项目将持续保持较高水平的研发投入,会导致研发费用持续增加。公司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还将持续亏损并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净额为 329,140.14 万元。报告
期内,公司各项目研发快速推进,不断完善人才梯队建设,商业化销售团队已初具规模,现金储备情况良好,且公司核心管理及研发团队稳定,具备覆盖创新药研发、生产及商业化的丰富经验。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25 号)批复,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 9,168.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37.8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7,283.8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329,140.14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
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3 年 6 月 20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在 2023 年 6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
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3 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 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计划。 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 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 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 况。
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机
构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至 2024 年 4 月 12 日对
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项 目 工作内容
6、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作、承诺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
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7、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
的行为规范等。 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10、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况”。
重大遗漏。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的情况”。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的情况”。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3、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施予以纠正。 情况。
14、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承诺
券交易所报告。 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

项 目 工作内容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 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诺 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
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
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
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
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
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
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
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15、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
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6、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该等事项。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17、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于
量。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 2024 年 4 月 10 日至 2024 年 4 月 12 日对上市
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 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
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代表人有 1 人参加了现场检查。
18、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
资金占用;

项 目 工作内容
(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
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
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
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9、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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