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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光股份: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4-29 19:17:16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4 月
致: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启元”或“本所”)接受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光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恒光股份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
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六)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恒光股份/公司 指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 指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指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案)》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级(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核
心工程技术人员与研发骨干以及公司认定的核心专业人才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本次授予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
除限售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
限售期 指 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现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 指 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则》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管指南第1号》 指 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

正 文
一、本次授予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择期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4、2024 年 3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
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尹笃林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5、2024 年 3 月 22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 10 天,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4 年 4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公司已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自查,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
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并于 2024 年 4 月 9 日披露了《湖南恒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7、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
8、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激励对
象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4 年 4 月 29 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并以 7.8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70 万
股限制性股票。
同日,公司监事会发表《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以 2024 年 4 月 29 日为首次授予日,
同意以授予价格 7.86 元/股向 6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4 年 4 月 29 日为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 年 4 月 29 日系证券交易日,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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