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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创电子: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公告时间:2024-04-29 18:11:05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
八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香港雅创台信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台信”),拟以现金方式向威雅利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威雅利”)除香港台信以外的全体已发行股份股东发起有条件自愿性全面要约,同时向威雅利购股权持有人发出购股权现金要约并进行注销,最终获得的股份数量、注销的购股权数量视要约接纳情况确定(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标的公司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为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7-2017),同属于“F51 批发业”,标的公司与公司处于同行业。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所列的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业清单,也不属于产能过剩
行业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淘汰类行业。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所属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且与公司处于同行业,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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