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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钢宏兴:酒钢宏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公告时间:2024-04-29 16:05:20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后,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我们同意将《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
2.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以及运行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
3.我们同意将《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暨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
4.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 2023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我们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

5.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不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将更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
6.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专业的团队和较高的行业影响力,能够胜任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同意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
7.我们认为《公司 2024 年一季度报告》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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