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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4-04-29 15:33:38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运作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SG 综合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 ESG 相关重大事项予以指导监察以确保 ESG 目标达成,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
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委员会委员辞职导致出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时,该委员的辞职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评审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任组长,负责公司在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方面工作。投资评审领导小组下由战略协同部联合投资管理部等相关部门组成办公秘书处,负责做好委员会在公司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等方面审阅、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筹备相关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
的有关决议。
公司设立 ESG 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任组长,负责 ESG 管
理监督方面的工作。ESG 管理领导小组下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设立办公秘书处,负责做好委员会在 ESG 方面管理、组织及协调等工作,筹备相关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审阅 ESG 工作计划,ESG 年度报告的披露信息,听取 ESG 重要性评估结
果汇报;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领导小组和 ESG 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带领秘书处及相
关部门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阅、决策事项的相关前期准备工作,就战略与 ESG委员会行使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所列职责提供有关资料:
(一)公司战略协同部、投资管理部等部门提供战略发展规划草案,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本级及子公司ESG 工作组提供 ESG 方面工作计划、关键指标、特色亮点、实施情况等材料;
(二)投资评审领导小组及 ESG 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秘书处按需对材料进行整合、汇总,经投资评审领导小组及 ESG 管理领导小组初审后,将相关提案提交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阅。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领导小组或 ESG 管理领导小组的
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项目,以及 ESG 发展理念、管理方针、ESG 年度报告等事项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领导小组或 ESG 管理领导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可以召开委员会会议:
(一)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二)2 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董事委员主持。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召集人或其指定委员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召开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
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投资评审领导小组、ESG 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可视情况需要列席战
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获得会议资料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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