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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普光磁:融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9 11:53:47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业
务的内部控制,有效防范融资风险,降低融资成本,防止融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
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
股票、债券或者银行借款等形式融入资金的活动。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两种方式。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第四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体上以满足营运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五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融资内部控制制度中,强化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
键环节的风险控制: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科学合理;
(二)融资决策、执行与偿付各环节的控制流程清晰,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审批、融资合同的审核和签订、筹集资金的收取与使用、还本付息的审批与办理等有明确规定;
(三)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财务规定。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六条 公司建立融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
限,确保办理融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融资业务的全过程。
融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融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三)与融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四)融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处理。
第七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向审批人或审批机构提交融资申请,融资申请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 公司有权部门依据权限审议融资申请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
营计划及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
机构针对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权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若资产负债率过高,应慎重审批其融资申请。
公司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时,也应依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融资。
第九条 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经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
会批准后执行,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后经办具体相关事宜。
公司债务性融资事项(主要是银行贷款)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中心,财务中心办理公司的债务性融资,并根据《公司章程》的授权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融资决策控制
第十条 公司拟订的融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融资
预算要求,明确融资规模、融资用途、融资结构、融资方式和融资对象,并对融资时机选择、预计融资成本、潜在融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作出安排和说明。
公司拟订融资方案,应当考虑公司经营范围、投资项目的未来收益、目标资本结构、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
海外融资的,还应当考虑融资所在国的政治、法律、汇率、利率、环保、信息安全等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十一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对同一对象累计融资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0%以下的,由总裁(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0%但在
50%以下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0%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对同一对象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值 10%但在 50%以下的,超过 10%部分的融资计划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对同一对象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0%的,超过 50%部分的融资计划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履行本条款以上决策程序后,在连续 12 个月的时段内对同一对象继续融资的,按以上规定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对重大融资方案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融资方案报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应当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
公司拟定融资方案,应尽量具备多过一个方案作为比较分析。公司需要综合融资成本和风险评估等因素对方案进行选定。
第十五条 公司重大融资方案,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
面记录。公司融资方案需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应及时报请批准。
第四章 融资执行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融资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
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公司融资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或包销企业债券或股票的,应当选择具有法定资质和资信良好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该机构签订正式的承销或包销合同或协议。
第十七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在获得批准后
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相关融资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公司变更融资合同或协议,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公司财务中心
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取得相关资产。
公司取得货币性资产,应当按实有数额及时入账。
公司取得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根据合理确定的价值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办理有关财产转移手续。对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及时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融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融资费用符合
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公司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使用,并掌控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核算融资活动。融资活
动应遵守金融机构借款的规定,接受金融机构的监督;应正确计算应付利息,按期预提和支付利息;应按时偿还债务,遵守信贷纪律和结算纪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
集资金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计划实施。
相关部门应细化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中心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和公告义务。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预期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五章 融资偿付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
期限及币种计算融资成本,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本金与应付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按权限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支付融资利息、股息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授权人员
批准后方可支付。
公司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产生债务性融资,其利息的支付方式也可按照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对外支付债券利息,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
的利息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发放股利(利润),股利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有关规定,按权限审批。
公司委托代理机构支付股利(利润),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股利(利润)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
第三十条 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偿付本金、利息或支付股利(利润)时,应当由
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其价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在办理融资业务款项偿付过程中,发现已审批拟
偿付的各种款项的支付方式、金额或币种等与有关合同或协议不符的,应当拒绝支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
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公司财务中心预计到期不能归还债务的,应及时了解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中心应预先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六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
级管理人员,未按照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或怠于行
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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