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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安地产: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8 15:51:41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纪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方式,即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并遵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执行相关评价标准。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审阅选聘文件;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归档保存。
第十条 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按本制度要求另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当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应当解聘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及时选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违规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其他导致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更换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其他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 ”含本数,“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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