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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河精密: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4-04-28 15:48:29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任
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通知应在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
至少十年。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
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
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
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
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适用于上市公司的
部分内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
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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