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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集团:汇通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8 15:45:32
证券代码:603176 证券简称:汇通集团 公告编号:2024-022债券代码:113665 债券简称:汇通转债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其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7 号”),其中“关于流动
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及“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自 2024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023 年 12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 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表决情况:11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根据解释 16 号,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
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根据解释 16 号,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根据解释 16 号,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4、关于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根据解释 17 号,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 6 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5、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根据解释 17 号,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
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1)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担保提供情况等)。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
(2)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
①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②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③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例如自收到发票后的 30 至 40 天),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例如与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属于同一业务或地区的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如分层区间)。
(3)第(2)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
6、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根据解释 17 号,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 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7、非经常损益的定义、界定原则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界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判断;(2)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判断;(3)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解释 16 号要求:“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
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解释 17 号要求,其中“关于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及“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售
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 号)的要求,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 16 号、解释 17 号、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及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其中因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公司将
累积影响数追溯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的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
表项目。追溯调整了 2022 年 1 月 1 日合并财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为
15,887.07 元,盈余公积 1,765.23 元。本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应调
整了2022年1月1日的未分配利润为15,887.07元,盈余公积1,765.23元。同时,本公司对 2022 年度合并比较财务报表及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追溯调整如下: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度(合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度(母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并) 公司)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资产负债表项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 77,103,554.78 77,108,107.02 71,388,541.93 71,393,094.17
盈余公积 17,361,475.65 17,361,930.87 17,361,475.65 17,361,930.87
未分配利润 247,126,210.19 247,130,307.21 142,253,480.91 142,257,577.93
利润表项目:
所得税费用 53,934,814.48 53,947,914.54 45,005,156.27 45,018,256.33
四、公司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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