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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赵丽锦)

公告时间:2024-04-28 15:34:18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赵丽锦)
作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在2023年的工作中,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3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履历、专业背景及任职情况
本人赵丽锦,1987年8月生,研究生学历,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学位,注册会计师。主持多项省级、市厅级课题,发表专业论文20余篇,其中核心论文7篇,1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研究方向:数字经济、智能财务、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曾任国家税务总局党校税务讲师,现任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会计教研室主任;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履职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出席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和3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董事会 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次数
姓名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赵丽锦 6 6 0 0 否 3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职,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不存在提出保留意见、反对及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司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权,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主动获取决策所需材料,对各类必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或事前认可意见,未有需要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发生。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关键审计内容、初步审计情况等进行了多次沟通,认真听取、审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并重点关注公司业绩预告情况,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公司2022年度、2023年半年度和2023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通过参加网上业绩说明会、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本人利用在公司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通过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工作人员随时保持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情况。同时,本人关注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有关公司及公司所涉行业的宣传和报道,不断加强对公司的认识与了解。
在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及时详细地提供相关资料,使本人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对本人提出的疑问,公司积极补充解释,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公司积极予以采纳,切实保障了本人有效行使职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依法合规地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判断,独立、客观地发表了意见并提出了建议。其中,有关重点关注事项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检查,公司以定期报告的方式披露了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相关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均符合相关审批程序和披露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其在为公司提供服务期间,能够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谨慎勤勉地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负责人变更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鉴于公司2022年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433,250股。本人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其他事项
1.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对公司 2023 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的行为;通过对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相关方面的检查与核查,截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源的情形。
2.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经审查,2023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今后的履职过程中,本人将继续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对公司重大事项和监管重点予以持续督导和关注,一如既往地以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对董事会的正确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独立董事:赵丽锦
2024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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