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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7 01:18:5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川华信专(2024)第 0395 号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鉴证了后附的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12月修订)》的要求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
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附件: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武林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成都 中国注册会计师: 唐方模
中国注册会计师:凡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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