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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黎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4-26 22:58:2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票据池业务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黎明”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浙江黎明拟开展票据池业务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票据池业务情况概述
1、业务概述
票据池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为满足企业客户提供的票据管理服务,是对企业客户所持有的商业汇票进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的需求,向企业提供的集票据托管和托收、票据池质押融资、票据贴现、票据代理查询、业务统计等功能于一体的票据综合管理服务。
2、合作金融机构及额度
公司本次拟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为国内资信较好的商业银行,具体合作银行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关系、商业银行票据池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3、业务期限
上述票据池业务的开展期限为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4、实施额度
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共享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与所有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在上述额度及业务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在上述额度及业务期限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表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5、担保方式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为票据池的建立和使用可采用最高额质押、一般
质押、存单质押、理财质押、票据质押、保证金质押及其他合理方式进行担保。具体每笔担保形式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公司和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经营需要按照系统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
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目的
1、降低管理成本
通过开展票据池业务,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可将收到的商业汇票存入合作金融机构进行集中管理,由合作金融机构代为办理保管、托收等业务,有利于优化财务结构,减少管理风险,降低管理成本。
2、平衡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持票量与用票量
通过开展票据池业务,能实现公司内部票据的统一管理和统筹使用,按需进行额度调剂,有利于解决公司与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之间持票量与用票量不均衡的问题,全面盘活票据资产。
3、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尚未到期的部分存量票据用作质押开具不超过质押总额的票据,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等日常经营发生的款项,有利于减少货币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票据池业务的风险与风险控制
1、流动性风险
开展票据池业务,需在合作金融机构开立票据池保证金账户,作为票据池项下质押票据到期托收回款的入账账户。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的到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会导致托收资金进入票据池保证金账户,对资金的流动性有一定影响。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可以通过用新收票据入池置换保证金方式解除这一影响,资金流动性风险可控。
2、担保风险
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以进入票据池的商业汇票作质押,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开具承兑汇票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等。随着质押票据的到期,办理托收解付,若票据到期不能正常托收,所质押担保的票据额度不足,导致合作金融机构要求公司追加担保。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与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票据池业务后,
将安排专人与合作金融机构对接,建立票据池台账、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到期票据托收解付情况和安排新收票据入池,保证入池票据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上述额度及业务期限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表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可以使用的票据池具体额度、担保物及担保形式、金额等。
2、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时分析和跟踪票据池业务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票据池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票据池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审议程序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盘活公司票据资源,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经履行了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截至目前,上述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上述核查,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项惠强 范国祖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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