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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新材: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6 21:59:18

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6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履行了监督职责,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2012年2月9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首席合伙人为梁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数量为270人,注册会计师1,47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人。2022年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88家。2022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分别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23年5月4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
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鉴证报告或专项说明。
经审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与公司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详细的核查与评估,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认真听取、审阅与年报审计相关的意见和材料,及时掌握公司年度审计的重点与进度。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情况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有效监督了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作为公司聘请的2023年度审计机构,在2023年度的审计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认真履行其
责任和义务,较好地完成了2023年度审计工作,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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