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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沃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6 21:19:43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1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2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5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5
第六章 附 则......6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
事务所的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下同)管理与相关信
息披露,确保公司聘用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保证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连贯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
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
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选聘程序,披露
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
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
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三)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四)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
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
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
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
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
单一选聘或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
式:
(一) 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
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
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 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 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
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 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选聘。
(五)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
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
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
并保存。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
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
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
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
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
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
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
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
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
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
通知公司财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
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
所并报董事会;
(四)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
(五)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财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
《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
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
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
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
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
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
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
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
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
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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