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科沃斯: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6 21:19:07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零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1
第三章 关联交易......2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3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7
第六章 附 则......10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等事项,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科沃
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及关联交易》及其
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 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四)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
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
内,存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在审议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
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
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
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
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交易对方应
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
于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的交易。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借款。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十二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6.1.6 条
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
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
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其章程或者其
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
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
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
外。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
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

科沃斯603486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